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组织武术 赛事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服务、引导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07号)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武术组织,是指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合法成立的涉及武术业务(含武术套路、武术散打及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等搏击类新兴项目)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公司等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武术赛事和活动(含武术套路、武术散打及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等搏击类新兴项目)。境外武术组织依照本办法,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许可范围内有利于武术事业发展的活动,但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第四条 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武术赛事和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第五条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是武术运动在中国境内的业务主管单位。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武术赛事和活动必须主动接受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监管。 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 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机关。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是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武术赛事和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 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武术赛事和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依法备案。 第八条 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武术活动的,应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第九条 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武术赛事和活动,应于每年度11月30日前,在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完成年度备案手续,审核通过后方可按计划开展下一年度活动,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该组织合法有效的资质文件、材料; (二)本年度赛事活动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每个赛事活动详细方案,包含名称、规模、性质、宗旨、地域和日期等,赛事活动名称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四)如有中方合作单位,须提供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合作协议等材料; (五)能够确保顺利完成赛事活动的项目经费、资金保障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性武术赛事和活动,至少要在活动举办30日前,向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完成备案(提交材料同第九条),获得授权许可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活动计划,应及时向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备案。 第三章 活动规范 第十二条 境外武术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名称在登记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并按时进行年度注册,保证组织机构合法有效。境外武术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境外武术组织的财务活动、资金使用、税款缴纳、机构设置、人事聘用等事宜均应按中国相关法律进行。 第十四条 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得与国际武术联合会、亚洲武术联合会、中国武术协会的章程、规定相冲突,不得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宣传。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国际武术联合会、亚洲武术联合会、中国武术协会的名称、标识、出版物等知识产权产品。 第十五条 要规范使用赛事活动名称,未经国际武术联合会、亚洲武术联合会、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授权批准,不得举办冠以“世界”、“国际”、“全球”、“亚洲”、“中国”、“全国”、“中华”等名称的赛事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使用的组织机构名称,必须与在境外合法注册的名称一致,不得私自更改或使用“世界”、“国际”、“全球”、“亚洲”、“中国”、“全国”、“中华”或类似含义的组织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负责对境外武术组织设立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境外武术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境外武术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对境外武术组织及其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出现的违法违规活动将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举报,并终止其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资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境外武术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将保留追究其及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于假冒非法的“国际武术组织”必须终止,若仍违规开展武术活动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将联合执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释权属于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