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字(2010)第350号
中国武术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中国武术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武术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以地方有关单位的场地等硬件设施(备)为依托,由中国武术协会批准,开展与武术相关的科研、竞赛、培训、对外交流等促进武术推广普及与提高的场所。 第三条 中国武术基地旨在整合资源,借助地方现有条件和特点,充分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为国内外培训骨干,为武术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实验平台。基地的任务是:在中国武术协会的带领下组织、举办开展有关武术活动,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广基地在育人、办赛等方面的成功经验,为全面促进武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基地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国武术协会是中国武术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下设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由协会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基地的审批、命名等工作。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武术协会推广培训部,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处理与基地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地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解决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问题,帮助基地做好筹建、申报、审核、考查、报批等各项工作,协调基地各项活动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条 基地的建设要本着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分批分期进行,实行中国武术协会指导下的属地化管理。
第三章 基地的分类和主要任务
第七条 根据武术发展的实际需要,基地分为以下几类: (一)培训类 主要承办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国内、国外有关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和教员由中国武术协会选定。具体分为: 1、综合培训类,主要承接国内的各类综合培训。 2、单项类,主要承接武术某一小项的培训。 3、涉外类,主要承接境外来华人员的培训。 4、国家队集训类,主要承接国家集训队的训练。 (二)研发类 主要承接有关的科研课题任务,或进行项目研发。 (三)示范类 主要是依赖自身的特点,展示在某一方面形成的成果,开展示范性活动。 (四)教育类 主要开展以武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为主题的活动。
第四章 基地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由申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向中国武术协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主要包括: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所在地区武术运动发展的基本情况、承办过的武术比赛或活动的情况、申报单位所具备的软、硬件状况、申报理由、申报单位的承诺条件等内容; (二)拟定的相关管理措施; (三)所在省体育局对申报单位的政策支持和推荐函。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硬件设施(备) 1、基地主管单位拥有基地的产权; 2、有独立的、能保证全天候套路、散打训练的标准场馆; 3、套路场馆至少能放置4块标准场地、器材间2间、卫生间、更衣室,馆内高9米以上;散打馆至少能放置1块标准比赛擂台和1块标准热身场地、边侧可吊挂沙包6个、器材间2间、卫生间、更衣室,馆内高9米以上; 4、体能训练器材的配备能满足运动员辅助训练; 5、理论教室能满足200人同时上课,电教室能满足60人同时上课; 6、场馆设施先进,通风、采光、照明、卫生、安全、消防等设备良好; 7、有科研医务所(室),并配有专职人员,能够提供日常检查、治疗,以及训练当中生理、生化指标监测和运动康复等服务; 8、具备进行生理、生化指标监测的仪器设备; 9、具备可容纳200人同时就餐的餐厅,餐区可分设中餐区、西餐区、清真区; 10、公寓至少二星级标准,独立卫生间,配备电视机、空调,每层配置至少2台洗衣机; 11、设有会议室至少2个; 12、能提供参加活动人员的出行用车。 (二)师资 1、拥有良好的师资队伍,指导教练或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其中,具备高级职称或者高段位的指导教练或教师不得少于2人,有能够进行对外教学的指导教练或者教师; 2、师资队伍稳定。 (三)管理 1、具备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及人员管理制度; 2、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 3、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 4、有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5、有应急预案,能保证基地各项工作的正常、安全运转。 (四)经营状况 1、有较强的、持续的财政支持,且经营状况良好; 2、能够按时交纳基地管理费; 3、当地政府体育管理部门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五)特长、特点突出,且具有相当影响力,连续五年在武术领域内取得良好业绩。 第十条 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派出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审。选定后的申报单位填写表格备案,并与中国武术协会签订有效期为四年的协议,中国武术协会授牌。
第五章 基地考核
第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负责组织对基地的年度考核,以促进基地良好地运行。 第十二条 对基地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地遵守并执行有关法规和条例的情况; (二)协议执行情况; (三)管理状况; (四)设施(备)等运转情况; (五)承办中国武术协会相关活动的情况; (六)主动开展武术活动的情况; (七)对武术推广普及的贡献情况。 第十三条 对考核优秀的基地,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资格并摘牌。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武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中国武术基地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