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体育院校武术外事主管部门:
近年来,武术对外交流活动不断增多,对进一步促进武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归口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武术对外交流活动,导致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武术活动过多过滥。还有一些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私自组团参加国(境)外的武术活动。这些不规范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一些国外武术组织的背景比较复杂,有些国内武术团体在对真实情况并不了解的情况下参加他们组织的活动,有一些已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了加强武术对外推广工作,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武术对外交流活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规定》(体外字[2002]111号)、《关于加强武术对外交流归口管理的通知》 (体武字〔1996]030号)、《关于审批举办国内、国际武术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体武字[1997]010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举办国际武术活动(包括比赛),必须按《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规定》申请。 申请举办国际武术活动,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由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核扣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报文中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的请示文件外,还应有申请举办地政府的同意函或批复。
二、举办国际武术活动应于上一年度10月份以前提出申请,且提出申请的时间应提前6个月。 三、申请举办国际武术活动的文件中,应包括活动的名称、内容和规模、拟邀请(或规定)参赛的国家(地区)名称,同时必须明确承担活动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法人单位。 四、经批准举办的国际武术活动,申办单位须在该活动举办日期前3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提交筹备工作详细计划,计划应包括下列的内容: (一) 组委会组成情况; (二) 经费预算和落实情况; (三) 竞赛组织计划; (四) 接待工作计划; (五 )开、闭幕式等重大活动筹备计划; (六) 如有电视转播,应包括电视转播计划。
五、凡地方主办的国际武术活动,其名称必须冠以地方区域名。
六、经批准举办的国际武术活动包括散打比赛时,没有办理人身保险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七、未经批准的国际武术活动,不得对国内外发邀请,不得对外发布新闻,不得从事招商和集资活动。
八、参加或承担国际武术联合会和亚洲武术联合会组织的比赛(活动)或指派的任务,代表中国武术协会应邀参加世界、洲际或其他国际武术比赛(活动)的团队及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选派。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邀参加国(境)外的武术比赛(活动)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批准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核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国外友好城市间的武术交流、体育院校间的校际武术交流,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十、严格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未经主管宗教的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不得组织以宗教名义或带有宗教色彩的武术团队赴境外表演,或从事与武术相关的其他活动。
十一、武术援外教练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统一选派,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十二、与台湾、香港、澳门以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武术交流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外交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十三、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国内任何从事武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内外成立国际性武术组织,不得加入境外的国际性武术组织或参与其活动,不得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十四、在武术对外交流活动中,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武术对外交流活动进行招摇撞骗或赌博活动。 (二)被境外敌对势力和黑社会组织利用搞非法活动。 (三)从事宣传封建迷信和违背科学的不健康行为。 (四)介入国外武术组织之间和武术门派之间的争斗。
十五、经批准的武术出访团队出访前应切实加强外事纪律教育,在境外主动请示汇报并服从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回国后一周内向派出单位提交工作总结,并抄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十六、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注册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参加未经批准的国际武术活动,给予停赛一年的处罚。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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