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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

2007-12-6 09:0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8123| 评论: 301|原作者: webmaster|来自: 中国武术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术裁判员的管理,促进武术裁判队伍的建没,提高武术裁判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体肓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对全国武术裁判员进行管理,中国武术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体育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对武术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进行管理。 
   有条件的武术协会应建立相应的裁判员委员会。 
  
   第三条 各级体育局要建立、健全裁判员考核、管理制度,制订培养和发展裁判员队伍的计划。  

 第二章  裁判员注册

   第四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匡际级、国家级、一、二、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五条 裁判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解放军、行业体协及直属体育院校为单位进行注册。省、区、市以 下单位的裁判员,通过以上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 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参加注册,注册的年龄为男子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女子55周岁(含55 周岁)以下。 
  
   第七条  中国武术协会负责对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资格审查、注册和管理。 
   已经注册的一级裁判员名单应当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 
  
   第八条 裁判员每两年注册一次,每次只能注册—个代表单位,注册时间为每个偶数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国际级裁判员每人每次交纳注册费80元; 
   国家级裁判员每人每次交纳注册费50元。 
  
   第九条 注册内容 
   裁判员注册必须详细填报由中国武术协会下发的注册登记表,提供三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第三章 裁判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武术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 
   (二)对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意见; 
   (三)优先获得有关技术资料和参加有关活动、观摩武术竞赛; 
   (四)对不公正处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裁判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努力学习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裁判业务水平; 
   (三)积极参加全国或地区性武术竞赛活动,努力完成竞赛组织部门交给的裁判任务; 
   (四)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及经验交流工作;  

 第四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武术联合会审批。中国武术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向国际武术联合会推荐符合条件(国际武术联合会制定的国际级裁判员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 
  
   第十三条 担任一级裁判员3年以上;至少担任过3次全国竞赛计划内的武术比赛的执行裁判工作;精通武术竞赛 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的能力;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可以申报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武术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 担任二级裁判员3年以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比赛、省级武术邀请赛或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 市级的比赛中,至少参加过3次裁判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可以申报一级裁判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审批。 
  
   第十五条 二级、三级裁判员的申报条件参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分别由地、市级体育部门和县级体育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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