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关于加强各类武术 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 有武术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武术教师应当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 1000平方米; (六)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学校名称;地点;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 件等; (二)武术教师资格证明; (三)开办者身份证明; (四)章程; (五)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收到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 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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